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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苏省关于本科生招生的最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内地班、定向生、保送生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南京
信息工程大学
(二)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00;江苏省标代码:1106(普通类)、1606(中外合作办学类);其他省标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当年公布为准。
(三)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四)学校层次:全国重点本科、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五)办学类型:普通、公办
(六)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七)学制:四年
(八)就业创业:学校2019年本科生高质量就业率达97.97%、升学率达35.11%,学校连续七次被评为“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入选“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国家级众创空间”、“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荣获“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重点支持高校。学校始建于1960年,应新中国国家战略和国民经济建设需求而生,隶属中央(军委)气象局,前身为
南京大学气象学院,1963年独立建校为南京气象学院,1978年列入全国重点大学,2004年更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7年以来,先后实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国家海洋局的多方共建。现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的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符合外方合作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负责制订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事项。
第七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生工作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所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有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兼顾历年计划安排延续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也可登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规定。请考生依据相关指导意见选报自身健康状况适宜的专业。我校各专业(方向)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六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
美术类统一考试,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参照学校相关招生简章进行报考。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依据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投档规则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专业志愿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根据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队,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如果所报第一专业已满,按顺序考虑第二专业,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当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我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市、区)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政策,则按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优先录取,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再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对文化分和艺术专业分均达到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调阅档案,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考生的录取规则补充如下:
(一)各专业选测科目类型要求(文、理):按《江苏招生考试》公布的选测科目类型要求招生。
(二)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报考本科提前批(含农村地方专项、综合评价录取)、本科一批(招生代码1106)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达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达合格,技术科目合格;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代码1606)的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达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达合格,技术科目合格。
(三)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为:考生进档后采用等级级差法,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按照“分数清”的方式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本科普通类专业考生等级级差加分办法为: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 等级,分别加上3分、2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等级级差加分办法为: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 、B等级,分别加上4分、3分、2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
(四)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按照江苏省规定的等级要求执行,即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五)综合评价录取规则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20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的规定择优录取。
(六)面向江苏省内部分地区的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按照江苏省有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中学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毕业学校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应索取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校。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中国科学院大学联合办学
第三十一条 我校自2018年起与中国科学院大学进行本-硕-博一体化联合培养项目,实行协同育人。联合培养模式如下:学生单独编班,由我校长望学院管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两校共同制订,安排双方教师共同授课。联合培养的学生中,择优选拔不少于三分之一学生推荐免试攻读中国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生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择优采取硕博连读方式。
第七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与英国雷丁大学合作举办
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
应用化学(中外合作办学)、
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外合作办学)、
地理信息科学(中外合作办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七个专业本科合作办学项目,学制四年。以上七个专业培养模式为4+0模式,在我校雷丁学院就读。
我校与爱尔兰沃特福理工学院合作举办
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为四年,项目培养模式为3+1模式,在我校计算机与软件学院就读。
我校与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合作举办
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为四年,项目培养模式为3+1模式,在我校艺术学院就读。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雷丁学院各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标准为4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标准为26400元/生•年。学生在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按外方合作学校标准收取。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授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符合外方合作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55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农学类专业2500元,
省优势学科专业6050元(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
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 学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照江苏省发改委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不同的宿舍标准分为每学年人民币800元、1200元、1500元,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各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邮政编码:210044
招生咨询电话:025-58731378
招生传真:025-58731333
电子信箱:zsb@nuist.edu.cn
招生咨询QQ群:771087446
招生办官方微信:nxdzsb
招生办小程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
学校官方微信:nuist1960
招生监督电话:025-58731002
招生监督邮箱:jiwei@nuis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20年6月
橘子网
云南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云南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大学,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首批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教育部“以部为主、部省合建”高校。
第三条 云南大学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部标码为10673,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
第四条 云南大学设有两个校区,东陆校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呈贡校区位于昆明市呈贡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第五条 云南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云南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云南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云南大学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近年来学校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云南大学预留计划数为10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考生的录取以及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批次投档规则以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至云南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云南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考投档成绩优先”原则录取。即对已投档到云南大学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投档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同批次同科类中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江苏省按“先高考投档成绩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当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较高者。考生两门选测科目均不能低于B级。选测科目排序时按以下规则将等级换算为积分,两门选测科目积分之和较高者优先录取。换算规则为:B级=1分,B+级=2分,A级=3分,A+级=4分。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及等级积分之和均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等级积分之和以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公共外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云南省内考生须参加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达到3分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我校实施“经济管理类”、“生命
化学类”和“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等大类培养。录取到相关类别的学生入校后进行一年的大类培养,学生在大类培养阶段随机分配到相关学院进行管理。学生在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流到具体学院和专业,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培养。
(一)“经济管理类”按照“
经济学类”、“
工商管理类”招生,录取到“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按照“经济管理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经济学、
金融学、
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
会计学、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物流管理、
旅游管理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二)“生命化学类”按照“
生物科学类”、“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招生,录取到“生物科学类”、“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按照“生命化学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生物科学、
生物技术、
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制药工程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以上专业不包括基地班、菁英班。
(三)“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按照“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招生,录取到“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按照“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
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
网络空间安全、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物联网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智能科学与技术、
电子科学与技术、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招生学院有两个,分别是艺术与设计学院、昌新国际艺术学院。两个学院在各省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学院归属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云南大学招生网公布为准。两个学院分别录取的考生均不允许相互跨学院转专业。
(一)招生专业:艺术与设计学院招生专业为
音乐学、
美术学、
绘画、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与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合作)、环境设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昌新国际艺术学院招生专业为音乐学、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
舞蹈学。
(二)我校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各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各省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
(三)对已投档到我校的艺术类考生,按照“成绩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考生的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音乐学、舞蹈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四条 对报考
体育教育专业并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五条 对报考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并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云南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照云南省体育类专业统考中的足球小项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足球小项成绩相同,依次、逐项比较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北岭分校等高校合作的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专业等“中加合作嵌入式人才培养创新项目”,以及与泰国清迈大学合作的物流管理专业、与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合作的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的环境设计专业、与英国思克莱德大学合作的
土木工程专业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仅招收填报了该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填报了该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可在同一批次两个项目所含专业间相互调剂。录取在上述两个项目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项目之外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七条 大气科学(定向)、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港澳台侨生招生录取按照云南大学2020年相应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2020年将在云南省内招收少数民族预科,具体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按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收费方式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
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以各省区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云南大学在本科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入校后可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经班级、年级、学院、学校“四级”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三十一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2020年录取的本科新生,具体就读校区以《新生入学手册》中的安排为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云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云南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云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云南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西安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部标代码为10698,英文名称为Xi’anJiaotong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位于陕西省省会西安市,分为兴庆校区(东校区,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雁塔校区(西校区,西安市朱雀大街205号)、曲江校区(西安市雁翔路99号)和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校区(西安市长安区河堤路)。
第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分类、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学校各类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及选拔原则等;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或涉及学校利益的特殊招生政策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钱学森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组,招生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招生组组长由招生办公室聘任。
第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纪委举报电话:029-82668252,纪委举报信箱:jwb@xjt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九条2020年西安交通大学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优化生源结构,提高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数量、质量等因素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官方编印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安排不超过学校本科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一条 2020年西安交通大学继续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定向生,主要包括:定向国家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的重点企业就业本科生,报考条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2020年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按专业大类招生,实施具有“基础厚、重实践、个性化、灵活性、国际化”特征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方案和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型人才培养新模式。学生入校后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主修专业选择,根据专业选择的结果进行宿舍优化和调整,具体招生专业大类名称和主修专业选择范围详见我校公布的《2020年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 2020年起西安交通大学工科试验班(钱学森班)、工科试验班(越杰计划)的招生按工科试验班(钱学森班预资格生,简称钱学森班Q)、工科试验班(越杰计划预资格生,简称越杰计划Q)录取,进校后参加钱学森班、越杰计划的选拔,达到要求者进入钱学森班、越杰计划学习,未达到要求者,根据学生意愿在相应大类内确定主修专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理工类(含医学类、经管类专业)、文史类、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班、定向生、少年班、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类型分类录取。
第十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浙江省、山东省,提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市、天津市、北京市、海南省,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七条 对于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和优惠对象,西安交通大学原则上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但要求考生的实际高考分数不能低于当地一本线(不包括高水平运动队)。现役军人子女或因公牺牲的烈士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章程所提及的一本线,是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特殊类型参考录取的控制分数线;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划定特殊类型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有关规定确定该省文化课控制线并于录取前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考生专业录取排序按该省投档顺序规定执行;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该地区提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考生投档成绩和所填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当地专业计划人数确定专业,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当考生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按高考实际成绩(不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投档成绩和实际成绩均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专业。在实行动态平行志愿的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西安交通大学在录取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只录取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即“不报不调”),包括:
会计学(ACCA)、工科试验班(钱学森班Q)、工科试验班(越杰计划Q)、
人工智能、医学试验班(侯宗濂班H)、理科试验班(数学H、物理H、计算机H、化学生物H)、医学试验班(
护理)。
在提档范围内,当理工类各专业已录满而医学类专业未录满时,填报医学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将优先录取到医学类专业;若医学类专业仍未录满,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2020年江苏省高考录取方案,凡该省报考西安交通大学的考生,应达到以下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理工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以上(强基计划考生等级达到B以上即可),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文史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以上(强基计划考生等级达到B以上即可),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其它类考生均按江苏省规定的基本等级要求执行。在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投档成绩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江苏省提档分数线的前提下,以数学、语文、外语三门原始成绩加附加分的总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的分数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2020年浙江省、山东省高考录取方案,凡该省报考西安交通大学的考生,选考科目需符合我校在该省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2020年实际招生专业以该省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2020年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高考录取方案,凡该省(直辖市)报考西安交通大学的考生,选考科目需符合我校在该省(直辖市)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同一选考科目组内,按考生投档成绩和所填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当地专业计划人数确定专业,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梯次志愿投档的批次,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西安交通大学考生的原则,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西安交通大学强基计划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各省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我校已为获得强基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预留了相应的招生计划,不占用普通考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于获得西安交通大学高校专项报考资格的考生,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填报西安交通大学,我校将根据分省计划数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于获得西安交通大学高水平艺术团优惠资格的考生,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填报西安交通大学、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为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专业且专业服从调剂、高考成绩符合《西安交通大学2020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简章》等规定者,在高考录取时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按教育部规定,我校已为获得优惠资格的高水平艺术团考生预留了相应的招生计划,不占用普通考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于获得西安交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优惠资格的考生,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填报西安交通大学、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专业范围内且专业服从调剂、高考成绩符合《西安交通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等规定者,在高考录取时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按教育部规定,我校已为获得优惠资格的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预留了相应的招生计划,不占用普通考生计划。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高水平运动队优惠条件所涉及的二本线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水平运动队参考录取的控制分数线为准;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划定高水平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和该省有关规定确定该省文化课控制线并于录取前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统考合格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2020年环境设计专业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进行录取。环境设计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转专业。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书法学统考合格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2020年书
法学专业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实施录取。我校不再组织书法学校考。书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西安交通大学作为承担“国家专项计划”的高校,招收贫困地区考生,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单独志愿、单独批次、单独划线,原则上在当地一本线以上录取。
第三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收的定向就业本科生,一经录取,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若在本科一批(不含一批单列)提档线上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在该提档线下20分以内、一本线以上择优录取。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限定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我校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不含一批单列)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以内(最低不低于一本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新疆协作计划在新疆一本线上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预科生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结束后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选择主修专业。预科阶段培养地点在西安交通大学兴庆校区。
第三十二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生源限定在教育部规定的西藏、新疆籍高中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三条 为了使志愿学医的考生明确学习志向,西安交通大学在陕西省、河南省、河北省、福建省等省份实行医学类专业与其他类专业分学校代码招生。
第三十四条 对于录取在工科试验班(钱学森班Q)和工科试验班(越杰计划Q)的学生,可按《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专业选择及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西安交通大学大类招生主修专业预选择实施办法(修订版)》之规定,申请确定主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体检标准的考生,予以正常录取。我校将对录取的所有新生进行体检,凡有弄虚作假和不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体检标准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详见我校《2020年招生专业体检标准》,请相关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三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和学费。每年住宿费1200元,各专业学费待定。其中,会计学(ACCA)专业新生入学还需一次性缴纳3.9万元的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各类试验班学生分流后按新专业年度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西安交通大学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外语保送生、少年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环境设计和书法学等项目的招生工作,具体招生办法参见各项目招生简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中所涉及的加分和降分优惠录取政策,均针对高考满分为750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满分不等于750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惠政策中的加分和降分将按比例折算。
第四十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教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日、俄等小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9-82668320
招生网址:
电子信箱:xjtuzs@xj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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